李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冯某盗窃案的无罪辩护
来源:李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25
浏览量:1348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女,1985年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定西县香泉乡马莲村吴家川社农民,2003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该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03年8月7日向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皋兰山乡头营村奶牛厂马某家中做家政服务时,乘马某不在之机,盗得马某的金戒指三枚,价值2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马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杨某、失主马某丈夫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为被告冯某触犯刑律,以盗窃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人冯某未满18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我所指定一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进行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随后我所指定李志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二、受案后的工作:
    李志强律师在接受该案的指定后,办理完相关手续,正式介入该案。在查阅案卷材料中,李志强律师发现本案存在着诸多疑点:第一,该案失主马某的陈述前后矛盾,首先对案发时间表述不一;其次对丢失物品的叙述也前后不一致;而且该案是在被告人冯某离开失主马某家20多天后发现的;第二,本案被告人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致,对盗窃的时间、手法、盗窃那些物品以及这些物品的下落的供述都存在诸多的矛盾;第三,本案的证人对“案发”当天的情况叙述存在矛盾,对丢失的戒指的描述也有问题;第四,本案丢失的戒指下落不明。带着以上问题,李志强律师在兰州市城关区看守所会见了该案的被告冯某,并针对以上问题询问了被告,被告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她没有拿戒指,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公安机关强迫她按照失主马某所说“承认”的。会见结束后,李志强律师带着诸多的问题对案卷又进行了一次细致的查询,通过对失主、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会见笔录进行了细致综合的分析,李志强律师认为本案是在被告人离开失主家20多天后发生的,而且失主的陈述又前后矛盾存在问题,尤其对于失主报案、被告在口供中“承认”盗走后给了其母亲的65年版面值10元的“大团结”350元,又在案发后被失主在家中找到一事缺乏合理的解释;其次本案证人对案发当天的情况叙述相互矛盾,证人马某证明当晚除了被告冯某以外的其他人都在打扑克牌,而证人杨某却证明当晚他们在打麻将,而且他们都没有看见冯某做案,仅仅是推测。其中见过戒指的杨某的证言中对于所见戒指的描述怎么也“无从发现”失主丢失的蓝宝石戒指。再者,本案被告人对自己“承认”作案经过,也供述的前后不一致,首先是对案发时间始终不能准确确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定的时间与公诉机关认定的时间存在不一致,其次对作案经过中,抽屉钥匙的取得竟然有4种不同的说法,以及被盗戒指到底放在哪里;案发时被告“承认”盗窃的350元钱怎么又在案后“找到”,这一切都没有准确的证据反应。最后,本案的被盗物品始终没有找到,在缺乏失盗物及有效凭证及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失主的陈述无法应证的情况下,做得的价格鉴定结论违反了法律规定,缺乏可信度。综合整个案件为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有效的、直接的证据链来证明对被告人的指控。在以上思路下,李志强律师就该案于我所吴洋律师、谢壮律师进行了意见交流,最终决定为被告人冯某进行无罪辩护,在随后的开庭过程中,李志强律师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要求将该案撤回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诉。
    至此,冯某盗窃案以检察院撤诉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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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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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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